*涉及定点医疗季候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
1、虚构医药服务,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;
2、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;
3、挂名住院的;
4、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;
5、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;
6、串换药品、耗材、物品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;
7、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;
8、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。
1、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;
2、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卡冒名住院的;
3、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,套取药品耗材,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;
4、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八十七条规定: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、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,解除服务协议;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,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。
第九十四条规定: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